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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制度中文全稱為《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制度》。


該制度已於200761日正式生效。


 


其中法規的第IIIIIVVIVIIXIXII(分別涉及註冊、資料共用和避免不必要的試驗、下游用戶、評估、許可、分類與標籤目錄、資訊等主題)與第128(涉及歐盟內部各成員國的規定)136(有關現有物質的過渡措施)200861日起實施;第135(涉及通告物質的過渡措施)200881日起實施;法規第VIII篇和附錄XVII(兩項都涉及限制的規定)200961日起實施。


  按照其規定,凡未辦理註冊企業產品將從200911日起被分階段禁止進入歐盟市場。REACh制度是當前全世界最為嚴格的化學品監控管理體系,其宗旨與目的名為保護環境和消費者健康安全,實質依然是一項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


 


歐盟特別成立了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保證REACH指令的實施。新成立的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uropeanChemicalsAgency)設在芬蘭赫爾辛基。


 


  一種化學物質,在尚未證明其安全之前,它就是不安全的。這是歐盟醞釀多年、並將正式實施的REACH制度的重要理論依據。這一原則將推翻先前的假定原則:一種化學物質,只要沒有證據表明它是危險的,它就是安全的。REACH法規中,化學物質(Substance)定義為自然存在的或人工製造的化學元素和它的化合物,包括加工過程中為保持其穩定性而使用的添加劑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雜質。


 


REACH法規主要貫徹以下三個理念:

    (1)
預防原則:即在對某種化學物質的特性和將產生的風險不瞭解的情況下,該物質被認為是有害的。有可能對人的安全與健康、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以及環境帶來風險,因此要做實驗研究和風險分析,取得證明該物質無害時,該物質才被認為是安全的。

    (2)
謹慎責任:化學物質本身或作為配製品或物品的成分的化學物質,其製造商、進口商和下游使用者在製造、進口或使用該化學物質(或投入市場)時,應保證在合理可預見情況下,不得危害人類健康或環境。應盡一切努力預防、限制或彌補這種影響,對其風險提供資訊和技術支援。

    (3)
舉證倒置原則:不安全物質由產業部門舉證,不僅化學物質的製造商或進口商,而且整個供應鏈中的所有參與者都有責任來保證安全使用化學物質。


  REACh制度是一個空前的綠色貿易壁壘,眾多中國企業在歐盟市場將面臨嚴峻考驗。它取代了歐盟現有的40多項有關化學品的指令和法規,涵蓋商品多達3萬餘種。既包括化學品(如酸、金屬、溶劑、表面活性劑和膠等),還包括其下游產品,包括輕工、服裝、紡織、鞋、玩具、傢俱、橡膠、塑膠、機電、家電、IT、化妝品、家用化工及金屬製品等行業產品的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等進行管理,涉及面極其廣泛。其中對企業影響最大的是註冊,對於1噸以上的新物質,新法規生效後60天,生產商、進口商必須完成註冊。


 


  REACh強調無數據無註冊許可即無市場,即除非遵照REACh制度進行註冊,否則化學物質、製劑或物品中的化學物質均不得在歐共體製造或投放市場。此外,REACh制度不僅審批時間長,而且註冊費用高,明顯加大了企業成本。其強制實施的審批時間長達11(2018),估算註冊費用每種化學物質基本檢測費用約需8.5萬歐元,每一新物質檢測費用則高達57萬歐元。不僅加大了出口壓力,還嚴重削弱了我國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REACh制度要求生產商、進口商和化學品下游使用者對其產品各方面的安全性負責,即將過去由政府承擔的化學品安全責任直接轉移到了生產經營者身上。據測算,為嚴格執行REACh規定,將使我國對歐盟石油和化工產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其他商品也有不同程度的成本增加。由此無疑加大了對歐出口企業的生存難度。


 


  受REACh制度的限制,歐盟很可能會將現有成本高、利潤小、對環境有污染、危及人身健康的產品生產企業實施轉移。


 


  根據REACh規定,200861日至1130日為申請預註冊辦理期,預註冊後企業將分別取得3年、6年和11年的註冊過渡期。廣大企業應切實抓住預註冊機遇,積極申請REACh預註冊,確保產品正常出口。


 


註冊細節

   
誰可以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提交註冊申請?哪些產品需要進行註冊?

    
REACH法規規定,只有三類人可以提交註冊申請:(1)歐盟製造商(在歐盟國家內定居並製造物質的自然人或法人)(2)歐盟進口商(在歐盟國家內定居並對進口負有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3)非歐盟的製造商指定的在歐盟境內定居的惟一代表人

    
據悉,歐盟化學品管理局不會向其他製造商、進口商或有關下游用戶公開誰是已聘請協力廠商代表人的製造商、進口商或有關下游用戶的身份。

    
據悉,不在歐盟國家內定居的製造商,將製造的物質、配製品或物品出口到歐盟國家內,經雙方協議可指定歐盟內的自然人或法人為惟一代表人,承擔作為本法規中的進口商的其他義務。該代表人在實踐處置該物質方面應具有足夠的背景和資訊,並能夠按照法規第31條規定提供及更新進口與銷售數量的資訊,以及按照法規第36條規定能提供安全資料表(SDS)的最新更新資訊。非歐盟出口商應通知相同供應鏈中的其他進口商誰是他的惟一代表人

    
對每種年生產量或進口量等於或大於1噸的化學物質,除法規不適用或可豁免的以外,每個製造商或進口商都有義務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進行註冊(Registration),須按照法規規定的要求提交與該化學物質相關的全部資料和資料,並要求註冊人對其提交的資料資料按規定及時更新。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通常須在登記後3周內完成資料完整性的檢查,如果管理局未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則製造商或進口商可于登記3周後開始製造或進口該化學物質(非分階段物質),或者繼續製造或進口該化學物質(分階段物質)。註冊成功,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將會給每個註冊者授予每一個註冊物質的註冊日期和註冊號,並收錄在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將要建立的REACH名錄之中。如果製造商或進口商未能按規定提交完整的資料,則註冊失敗,該化學物質就不能被製造或進口,含該化學物質的物品也將不能被製造或者進口。當然,如果事先不提交資料進行註冊,也就同樣不能在歐盟內製造或進口該化學物質及含有該化學物質的產品。


 


  由於REACh註冊化學物質在歐盟相關實驗室的檢測費用較高,企業的負擔相對較高。根據歐盟要求,如中方與歐盟共建合作實驗室,將有資格開展REACh規定的化學物質檢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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