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新聞是說:有民意代表接獲民眾陳情,因為使用到過期化粧品的關係所以皮膚產生敏感發炎反應,所以就招開記者會,來踢爆化粧品業者不良的行為。


雖然這新聞已經發生好多天了,我現在才來寫已經有點慢了,這是因為本來我不太想寫這篇很無聊的新聞,而且近來苦為電腦手所困擾,所以降低了使用電腦的次數,就沒有針對這新聞來寫點意見了


新聞所公開的文章內容中有這麼一小段:


台北市有一位鄭先生,到百貨公司的化妝品專櫃,買男性清潔用品,不過試塗專櫃架上的一款男性沐浴膠鄭先生的臉部及手部馬上出現紅腫,台北市議員李彥秀調查,才發現許多知名化妝品專櫃的試用品,都已經過期多時,其中新光三越A8館的碧兒泉專櫃,男士沐浴膠過期一年五個月....


我個人對這一小段內容有些微的意見


我認為清潔商品塗在皮膚馬上就引起紅腫的急性反應,根本是誇大症狀...


如果說是在塗抹完後沒有擦式掉或清洗掉的情況下,經過了幾分鐘(可能是10分鐘過後),試用者的皮膚開始出現刺激感,有發癢、然後再經由手指去抓癢...然後在還是沒有去把它清洗掉的情況下,是有機會發癢紅腫的。這才是合理的症狀發生狀況。


那是因為清潔商品裡,充滿了陰離子型介面活性劑。


基本上這沐浴膠根本不需要過期,任何人去塗,都不要清洗或擦式掉,一樣都會出現類似症狀,可能因人而異出現症狀強弱差異。


把過期商品拿這例子來批判有欠公平,況且民意代表又不是司法人員或是相關主管機關單位,按法律程序應該先由主管單位先受理,可能等有初步的調查後再開記者會會比較公道吧。


過期的理由只是民代爆料運氣好而已。


 


當然化粧品是否過期?我不知道...


但是...許多進口品牌的標示方式卻是亂七八糟,這點應該要好好的規範一下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504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