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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商品的全成份標示


 


20100617日起中國大陸開始實施化粧品商品在外包裝上必須標示完整的成份名稱,否則將進行處罰。


 


對於這樣的新法規對中國當地的化粧品業者及消費者來說是大新聞,因此在某個中國當地的化粧品網站中,我無意間看見了相關的一系列的文章:


 



l  化妝品成分須標中文名稱


l  你能看懂化妝品全成分標識


l  化妝品全成分標識解讀指南在京發佈


l  化妝品專用名難懂將有指南當翻譯


l  化妝品裡含有啥? 今起不再蒙查查


l  化妝品標注成分遭商家軟抵觸


l  化妝品成分須標中文名稱 不准再說美白因數


l 進口化妝品17日起實施全成分標識 否則禁銷售



 


可見這一個法令對當地所產生的衝擊有多大


 


這項規定在台灣已經實施很多年了,好壞?我想不用爭辯,自然就有答案,有了這項規定之後,消費者更有保障,對於葫蘆裡賣什藥?不再令人那麼擔憂。


 


雖然實施多年,消費者也都習慣隨手看看外包裝上的成份組成,但消費者真的沒有疑問嗎?其實大多數的消費者最困擾的是:


1.     密密麻麻的英文名詞,根本看不懂,為什麼不寫中文?


2.     就算稍微懂,也無法清楚該成份的用途


3.     努力的查閱書籍網路,對成份還是一知半解


4.     成份到底安不安全?會不會引起面皰?過敏?


 


關於這四點我有自己的看法:


網路很發達方便了大家的知識獲得,雖然中國當局規定化粧品的成份必須以中文來標示,台灣的法規則規定中英文擇一標示即可,但是在地球村的世界圈裡,非華人的其它地區的人看得懂中文嗎?


 


沒錯!人家中國當地已經將所有的成份都中譯了,但這樣會比較好嗎?


我可不認為,就我的經驗來說,使用國際通用的INCI NAME,利用GOOGLE搜尋時,不單單會出現在台灣的各種資訊,連世界各國的相關資料也會一併出現,這樣在搜尋資料時,可以閱讀的方向不但更多,也能更有時效性,此外大家也會發現,有些經過翻譯後的中文名稱雖然每個字都會念,但還是看不出來那是什麼東西?既然這樣不如就使用全世界大家都看得懂的名稱來溝通,起碼誤解率會較低。


 


2, 3是許多消費者的困擾,有看沒有懂是大家的心聲,其實各位也不用那麼煩惱,大多數的消費者關心的是有效成份,對於基劑成份則不太關心。要能夠清楚的知道有效成份的功效是很簡單的事,只要在搜尋網頁中輸入活性成份的中文名稱、INCI NAME或原料商品名稱,都能很快速的在世界各地找到你要的資料,只有有耐心的慢慢搜尋,一定都能找到你需要資料。


 


但基劑材料就不同了,沒有一丁點的化妝品原料基礎,想要透過網路或書籍來一探究竟,只會越弄越糊塗,霧裡看花越看愈花,畢竟隔行如隔山,這部份一般消費者就別太在意了,還是相信專業的吧!


 


許多人都會關心自己所買到的商品是不是安全無慮?因此就將成份標示透過網路來查詢,網路上有很多很熱心的朋友會整理資料來方便大家,甚至有網站非常專業,不但可以查詢到各式各樣的成份名稱,連用途、解說、安全性、刺激性及致痘性都能提供,真的是非常用心、非常棒。


 


只是我想建議應該把安全性、刺激性及致痘性的資料移除,並不是我擔心大家知道太多,而是一知半解的消費者都已經是霧裡看花越看愈花了,這樣的資訊無助於消費者跟廠商的溝通及信賴,反而造成畸形的消費文化,廠商為了不要被烏鴉達人攻擊或垃圾資訊困擾,"技術性的"移除所有消費者憂慮的成份,該標的不標,這樣對消費者會比較好嗎?


 


我這裡不只一次的宣導,請支持廠商誠實標示,不要去批評配方組成的好壞(當然啦!如果是專題的討論或技術交流當然是可以),畢竟不是最初配方的開發設計者,誰也不知道當下的情況是什麼?況且同一種成份,不同的用途及用量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就好像一次喝太多水也會有副作用,難道也要因此把水也標示上危險物品嗎?


 


化粧品的成份全世界都有相關的法規要求,只要是有危險性,都必須依規定在外包裝上,MSDS上標示出各種資訊,生產廠商也會提供使用注意事項,因此這個部份消費者不用過度擔心。


 


那麼一般的消費者該注意什麼?我個人認為,衛生署公告的禁用、限用成份是大家應該留意的,也有法令保障及依據,比起鋪天蓋地的網路資訊難辨真假,由公家所頒布的資訊更具公信力吧。


 


以上個人小小意見與大家分享


 


 


參考資料:



 


化妝品標籤標識管理規範(中國)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化妝品標籤標識的監督管理,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檔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化妝品;生產專供出口的化妝品不適用於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化妝品標籤標識是指粘貼、連接或印刷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以及置於銷售包裝內的文字、數位、符號、圖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標籤中未被覆蓋的外文內容應符合本規範規定。


 


  第三條 化妝品標籤標識內容必須真實、科學、完整。化妝品企業應按照《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籤》(GB5296.3)的要求完整標注有關內容,並對標籤內容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化妝品標籤所標識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應符合化妝品定義的範疇。化妝品不得進行有效率的宣傳,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類似用語。


 


  第五條 化妝品標籤應明確、完整地標識相關許可證號和批准文號,如: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衛妝進字(xxxx)第xxxx衛妝特進字(xxxx)第xxxx;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衛妝進字(xxxx)第xxxx衛妝備進字(xxxx)第xxxx;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衛妝特字(xxxx)第xxxx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如:衛妝准字xx-XK-xxxx);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如:衛妝准字xx-XK-xxxx)。


  不屬於化妝品定義範疇的產品不得標注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


 


  第六條 化妝品標籤標識的內容,例如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在華責任單位(進口商或銷售商)名稱及地址、原產國(實際生產國)、國內實際生產地、顏色、色號、香型、防曬係數、功能等資訊應與產品獲得相應衛生許可批件、備案憑證、以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所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並與批准時一致。


 


  第七條 化妝品名稱的標注要求


  (一) 化妝品名稱應符合《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的要求,名稱原則上應包括商標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


  (二) 名稱標注要清晰、完整、易於辨認,不能使用易產生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標注方式。標籤中至少應有一處完整標注名稱,即除商標外,名稱中的文字或符號均應使用相同字體和字型大小,不得有間隙。


  (三) 名稱中不得使用有誇大功能或誤導消費者的商標。


  (四) 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產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為通用名時,必須是產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僅被理解為產品顏色、光澤、或氣味的詞語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為通用名時,該功能必須是產品真實具有的功能。


  (五) 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但消費者已知曉其屬性的產品,可省略屬性名,如:口紅、胭脂、唇彩、顏彩、頰彩、發彩、眼彩、眼影、護髮素、精華素、面膜、發膜、腮紅、甲彩等。


  (六) 同一系列的化妝品,但香型、顏色等不同時,命名如採用相同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必須在產品名稱後加以標識以示區別。染髮類產品名稱必須標注所染顏色或色號。


 


  第八條 關於防曬化妝品防曬功能的標識


  (一) 凡宣稱具有防曬功能的化妝品,標籤中必須標識SPF值;可以標識UVA防護功能、廣譜防曬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所有標識的防曬功能均必須提供有效的檢驗依據。


  (二) 防曬化妝品SPF值標識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當所測產品的SPF值小於2時不得標識防曬效果。


  2. 當所測產品的SPF值在230之間(包括230),則標識值不得高於實測值。


  3. 當所測產品的SPF值大於30、減去標準差後小於或等於30,最大只能標識SPF30


  4. 當所測產品的SPF值高於30、且減去標準差後仍大於30,最大只能標識SPF30+


  (三) 防曬化妝品PFA值標識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當所測產品的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小於2時,不得標識UVA防曬效果。


  2. 當所測產品的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在23之間(包括23),可標識PA+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


  3. 當所測產品的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在47之間(包括47),可標識PA++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


  4. 當所測產品的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大於等於8,可標識PA++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


  (四)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曬化妝品,可標識廣譜防曬:


  1. SPF≥2,經化妝品抗UVA能力儀器測定C≥370nm


  2. SPF≥2PFA≥2


  (五) 防曬化妝品在標識防水性能時,應標識出洗浴後的SPF值,也可同時標識出洗浴前後的SPF值。並嚴格按照防水性測試結果標識防水程度:


  1. 洗浴後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減少超過50%的,不得宣稱防水性能。


  2. 通過40min抗水性測試的,可宣稱一般抗水性能(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等),所宣稱抗水時間不得超過40min


  3. 通過80min抗水性測試的,可宣稱具有優越抗水性,所宣稱抗水時間不超過80min


 


  第九條 化妝品標籤標識中若標注經皮膚科醫師或眼科醫師測試經過敏性測試適合敏感性肌膚不引起粉刺等相關用語,必須有相應檢驗資料及/或臨床報告作為依據。


 


  第十條 關於化妝品委託加工(包括分裝)產品有關資訊的標識


  (一)委託生產加工的,必須標注委託方名稱、地址,以及被委託方的名稱和衛生許可證號。


  (二)不屬於委託生產加工的,但產品所有方與實際生產加工企業不同時,如產品所有方為總公司,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為其下屬某個企業,參照上述規定標示。


 


  第十一條 關於警示語的標識


  (一)化妝品標籤上應標注必要的警示資訊,如使用條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的不良反應等。鼓勵化妝品標籤上標識本品對少數人體有過敏反應,如有不適,請立即停用內容。


  (二)化妝品標籤上標注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等應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僅限用於用後沖洗掉的產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觸粘膜,則含有這些原料化妝品的標籤標識內容應符合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妝品如含有現行《化妝品衛生規範》中規定的限用物質、限用防腐劑、限用紫外線吸收劑、限用染髮劑等,應按照《化妝品衛生規範》要求在標籤上標注相應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


  (四)育發類、染髮類、燙髮類、除臭類、脫毛類產品及指甲硬化劑標籤上必須標注使用條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染髮類化妝品(暫時性染髮產品除外)必須在標籤上標注以下警示語:對某些個體可能引起過敏反應,應按說明書預先進行皮膚測試;不可用於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應立即沖洗;專業使用時,應戴合適手套等相關用語。


  (五)育發、美乳和健美類產品須在標籤上標注:本產品功效未經衛生部檢驗機構驗證。


  (六)下列類型的化妝品應在標籤上標注相應警示語:


  1、壓力灌裝氣霧劑產品:產品不得撞擊;應遠離火源使用;產品存放環境應乾燥、通風,溫度在50以下,應避免陽光直曬,遠離火源、熱源;產品應放在兒童接觸不到處;產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噴霧時與皮膚保持距離,避開口、鼻、眼,勿在皮膚破損、發炎或瘙癢時使用。


  2、泡沫浴產品:按說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長時間接觸可引起對皮膚和尿道的刺激;出現皮疹、紅或癢時停止使用;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二條 化妝品所宣傳的功能必須真實、有科學依據,並且符合化妝品定義規定的功能範疇,即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修飾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過宣傳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傳的功能。普通化妝品不得宣傳特殊用途化妝品功能。


 


  第十三條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化妝品標籤標識內容應當真實,不得有虛假誇大、明示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作用和效果的內容,不得使用醫療術語,不得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不得以經衛生部(門)批准衛生部(門)特批等名義為產品作宣傳,不得把化妝品批件或化妝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作為標籤內容。


 


  第十四條 附件1和附件2分別例舉了化妝品標籤推薦功能宣稱用語和禁止標注用語,但均不限於所列舉內容,衛生部將不定期進行增補。


 


  第十五條 以往發佈檔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准。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附件1:化妝品標籤標識推薦用語


  在保證真實性和科學性的前提下,下列用語符合化妝品定義範疇的功能宣傳:


  一、 清潔功能。如:清潔皮膚;清涼;清潔頭皮和頭髮;防止、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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