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實施要點(化粧品GMP)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經工字第09704604070號
衛署藥字第0970322550號
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實施要點
一、 為輔導化粧品工業實施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Voluntary Cosmetic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並對申請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驗證之廠商建立驗證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 廠商參與本規範驗證,應符合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如附件一)。
三、 依本要點申請之廠商,應檢具工廠登記證及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驗證申請書(如附件二),向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提出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驗證之申請。
申請案有應補正之事項時,工業局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駁回申請案。
四、 工業局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文件齊備日起二十一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書面審查通過之廠商,應於赴廠查核作業十四日前,由工業局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現場查核日期及應配合之事項。
五、 赴場查核作業由經濟部及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查核小組執行之,並由工業局擔任幕僚作業。
查核小組人員執行查核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查核時,如有索取或影印相關文件、照相、錄音或錄影存證之必要時,應經申請廠商同意。
六、 查核小組至現場查核時應填寫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查核表(如附件三)一份,並取樣送驗。
前項查核表所記載之缺失,應由查核小組及申請廠商負責人員雙方簽名確認,作為現場查核紀錄,並由查核小組及申請廠商各執一份。
七、 查核小組應依現場查核紀錄及取樣化驗報告彙整為查核報告,查核紀錄所載缺失為一項以上嚴重缺失者或取樣化驗報告有一項以上違反衛生標準者,以未通過查核處理。查核報告應於現場查核執行後三十日內,通知廠商並副知衛生署。
八、 申請廠商未通過查核者,自駁回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
九、 經查核通過之廠商得因業務需要,向衛生署請領中、英文版之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如附件四),其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申請廠商於發給證明書後,有不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之情形時,衛生署應廢止其證明書。
詳細內容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170/ch04/type2/gov31/num5/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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