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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posed Amendment for Sunscreen Products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防晒法規修正草案


 


Cosmetics & Toiletries' magazine


www.CosmeticsandToiletries.com


 Vol. 122, No. 12/December 2007


 


2007827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向聯邦登記,並出版了大眾等待許久的防晒規定(PR, Proposed Rules)相關內容可於此處下載http://www.fda.gov/OHRMS/DOCKETS/98fr/07-4131.pdf,值得注意的是:這只是試行的修正案,而非最後決議的法規。


 


1999521FDA為防曬藥物發佈定案的規章(FM),為了遵照1997FDA的現代化行動要求,該定案並沒有拖延到18個月。


 


這份定案的規章在20010521生效,但是FDA為了以後的計畫,延遲UVA的標籤貼紙及測試。20000608FDA延期規章的公告日到20021231FDA延長時間來發布UVA標籤及測試相關條例。


 


到了1231的最後期限,FDA卻要再次延期公布新的規章。


20040903日時FDA公告無限制的延期頒佈相關規章,隨後的每一年,FDA都宣佈會議失效。終於FDA2007年八月公佈了。


 


但必須注意的是,這些只是建議而不是最終的規則。


現在,在美國市場賣防曬品的業者可以依循最後決議中的舊法規,或者完全依循新公告條例,業者不可以只挑這兩個法條中對他們有利的部份來用,他們將受到FDA嚴厲處罰,FDA將會採取檢驗、警告信件甚至沒收產品,因為產品將被視為標示不符。


 


當提出的條例,在最後的變更後,FDA就會公告所有業者必須遵守的最後期限。通常FM對業者的寬限期是12~18個月,但是業者向FDA請求,因為防曬產品是屬於季節性商品,因此需要18~24個月,FDA同意了這項請求。另外,業者應該由現行條例,直到業者完全適應新的PR,並直到公告此FM,一但公告之後,他們必須遵守新公告的日期。這是因為,如果FDA馬上就觀察20081月上市的所有合格防曬商品,那將對以後來自廠商的延期申請,有核准的困難。


 


注意!重要的是,這些只是提議,並不是最後的規則。


 


認可的UV過濾劑


FDA建議avobenzonezinc oxide以及ensulizole一起搭配使用


,每份UV過濾劑必須提高SPF2。


 


UVA過濾劑avobenzonePARSOL 1789


UVB過濾劑ensulizolePARSOL HSDSM】、Euslex 232MERCK】、Neo Heliopan® HydroSymrise】)


 


這將是有效的,在20071126評論期結束後和FDA在聯邦登記裡發布公告。FDA拒絕了dihydroxyacetone (DHA)(仿曬劑),因為該UV過濾劑的效果證據不足。FDA還指出,微米粒徑的titanium dioxidezinc oxide是否該被注意?但已經要求檢討奈米的安全性及有效性。針對此事,FDA接到了民眾的請求,要求公佈新的藥物,這是業者必須重視的一個問題,因為缺乏建議,將會影響新的法規。


 


dihydroxyacetone (DHA)(仿曬劑),這是一般常見的助曬黑的藥品。


 


SPF測試


PR要求對於高於SPF 30的所有產品,必需要有個新的SPF標準。


 


配方1是新的配方,經FDASPF值測試後在30以上;這個配方標示的SPF值約 16


 


對高SPF產品的測試,必須增加的標準是很重要的。SPF值的測試參考標準,應該跟正在測試的是非常接近。4.47SPF值,只有吸收77.6 %的UVB,而新的參考標準吸收了94.0 %。這更接近測試樣品標準的吸收值,更真實的結果。目前的標準只有SPF 4.47。這項新的標準也可以用在較低SPF值的產品方面。


 


從配方來看,配方1不是設計的很好。當中兩項防曬有效物之一,是ethylhexyl dimethyl PABA,但是這種UV過濾劑成份,在防曬商品中幾乎已經消失。Propyl paraben是列在油相,而它是沒有效力的,以及0.3 methyl paraben在配方中以超出它的可溶解性了。最後glyceryl stearate是正確的INCI名稱,而不是glyceryl monostearate


 



 


體內及體外測試結果,將成為UVA標示的建議


另一個重要改變是SPF的測試的必要數量改變,現今規定是需要20-25組人員測試,最少需要完成20組人員測試。


 


歐盟只需10組人員,新的PR公佈,較高的SPF要求,受測數應增加到25-30組人員,最少要做完25組人員的完整測試。這是對所有的在SPF30或更高的防曬品所做的要求


 


其它的變更包括:太陽模擬器的規格,測試物和反應標準的應用,使用HPLC方法來取代用在UV濾光器分析的分光光度法,以及事先用指套塗抹的方式。


 


最後FDA建議,將MED產生的曝曬時間16-24個小時,改成需曝曬22-24個小時。(這是因為原先規定的16個小時照射,可能有照射時間不夠的疑慮。)


 


FDA也檢閱和批評對業者所提出建議,SPF的四個其他區域的測試:稍微對COLIPA方法修改,改變測試樣品的2mg/cm2的應用,為了反應消費者實際使用狀況,對SPF檢定改用活體測試和廢除SPF值和用防護等級來取代數字,FDA拒绝所有這些的建議,並且給了它的不採取這些變動的原因。


 


UVA測定


多年來業界一值等待FDA制定UVA的測定方法公佈。


 


FDAUVA提出了二階段測試,包括體內測試及體外測試。


 


產品的宣稱是防水或非常防水的,就必須在全浸試驗之前,為耐水做體內測試。


 


體內測試是指:持續性黑化測試(PPD),與SPF檢定測試接近,用黑化測試取代了MED測試。


 


藉由UVA直接曝曬皮膚,使皮膚變色的方法,來評估UVA輻射強弱。


 


PPD測試比較簡單表示也比較穩定,生理的結果可以陳述防曬產品對UVA有防護的效果。


 


最小黑化劑量(MPDMinimal Pigmentation Dose)用在未受保護皮膚以及受保護皮膚的SPF值的判定。


 


體外測試是UVA(UVA I)波長到紫外線(UVB + UVA)


這是Diffey/Robson方法的調整及改變。FDA主要修改提議是整個紫外線光譜是290-400 nm,及使用粗糙的石英片來代替Transpore膠帶。完整說明的在PR裡所記錄的vivo and in vitro方法。


 


為什麼要做兩種測試?


此時,FDA相信,現今體內和體外UVA測試方法的結合表示,當單獨使用任何一個方法都是不適當的,並且提供更完整的UVA衰減的數據圖表,使用在標示有OTC防曬劑的商品。


 


要求這二種測試方法是要確保UVA防護量和頻寬是確實的。


 


在稍後文章討論中,提議標示上將呈現UVA防護量和頻寬的兩種測試結果。FDA相信這方法和現今提議的標示,在整個UVA可為消費者保護提供最佳的保證。


 


PR之內,FDA給所有UVA測試方法非常完整評論:立即預防曬黑反(IPD),持續性黑化測試(PPD)UVA保護係數 (PFA),光敏性法, UVA防護百分比、Diffey/Robson方法和修改方法,澳洲標準協會(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簡稱SAA),反射散射光度法(diffuse reflectance method)、皮膚\ 2 \方法和感光劑光化產物法。


 


FDA擔心,單獨使用PPD方法可能造成產品產生高UVA輻射防護的原因是產品對UVA II區域有很強力的吸收,而不是對整個UVA輻射光譜有廣泛的吸收能力。換句話說,在PPD方法之下,防曬劑能吸收高能量的UVA II以及很少UVA I,而達到一個高UVA吸收比例。


 


所以FDA為了能對產品的UVA輻射防護能更加完全地評估,提議另一個in vitro方法,是用在整個UV光,與PPD方法一起評估吸收度的寬度。FDA將考慮呈現高於SPF 50的數據準確性及可再現的結果。


 


耐光性


FDA最後陳述了關鍵議題,藉由增加先前輻射的步驟到體外測試方法中,來測量UVA保護。考慮最適當的紫外線來模擬太陽光,當前照射劑量的選擇,FDA同意最大照射曝露前的紫外線劑量等於產品的SPFMED


 


然而,FDA相信這計算出的劑量,要遠大於在一般消費者使用防曬產品的劑量。因此,劑量減少的一個因素之一,三分之一的代表一個較為合理的曝光條件。 充分的測試可以在PR找到。


 


其他問題


劑型:目前防曬劑的樣式是防曬油,乳液,乳霜,膠體、乳脂、糊劑和軟膏。


 


FDA請求測試修改其他普遍的傳輸系統例如幕斯,起泡沫,粉末,抹劑和可能沖洗形式。


 


有兩種類型的化妝品,AHA商品和仿曬劑商品,具有光敏感性,需要提高警覺。


 


FDA在考慮另外增加對使用含有AHAs及仿曬劑的化妝商品使用警語或指示。FDA當局徵求各方意見:是否有證據表明,防曬油與AHAs需要額外的警告?在標籤上應該來標示什麼樣的訊息?


 


新標籤的要求


PR最明顯的變更是防曬商品外觀的背面標示及(表1


 


在新的提案下,商品的正面與背面將必須加以修改。然而,因為標示貼紙的內容及尺寸大小,在8 fl.oz的容器上無法容納,除非製造商使用外包裝或展開式的標籤,但無論是選擇哪一個都是成本的增加。將來,10 –12fll-oz.的容器可能會成為標準。FDA將考慮特殊大於SPF 50的商品,要提出準確及可再現的數據,証明其防曬產品經SPF測試後,SPF值確實超過50。大體來說,這樣的數據應該使用相同的防曬配方、使用此文所建議的SPF測試及多個實驗室整體結果統計分析的結果。



 


並標示在商品的正面,四星的評價系統將清楚地指出,對消費者UVA保護的等級。藉由兩種必需的測試, UVA星級的準則是最低評估方法(2)



 


如需在商品正面標示SPFUVA時的範例在(圖1



在正面的標示下方需要標示警語:從太陽來的紫外光是由UVBUVA組成。防止受到UVB &UVA光線是重要的。


 


如果不宣稱UVA時的正面標示範例,首先確定產品作為防曬商品,其次是紫外線B的資料,例如, “SPF 30 高系數,並聲明不俱有UVA的防護,並附上與上述相同的警示聲明。最後,任何宣稱SPF50的特殊商品,或對消費者宣稱與無防曬劑的保護下相比較,能有50倍以上的保護能力時,都將視為違反聯邦食品、藥物、化妝品管理法(21 U.S.C. 352)第502條,視為標示不實。表3顯示對在防曬商品背面標示所提出的變動。


 


結論


回顧PR的新規則。新規則的改變建議包括,護膚品/防曬藥物的組合、唇膏和臉部皮膚局部修飾之防曬用品,例如蓋斑膏和眼影。


 


再次,要注意的是,這些都是建議的規則,他們尚未執行,並且業者可以仍然遵守在現存的最後規則。業者不可以在現存的規則和新的規則,選擇去遵循部分或者混合這兩項。


 


最後只有在PR發表評論期結束後與FDA公佈在聯邦登記冊作為最後的規則,那麼屆時FDA將公佈生效日期。


 


此作者的同意幾點在建議的規則,但幾件事可能需要更改。首先, FDA已採取了明顯的積極立場對UVA測試和標記。業界人士可能不會高興,因為每個生產者有一個喜愛的方式,並它希望看到通過。在現實中,FDA經過仔細閱讀整個討論,筆者認為,FDA做了偉大的工作。新的PR應該成為全球標準,因為在歐盟、日本和澳大利亞採用的方法差異過大。標示上使用*的標示和描述,這不會給消費者帶來混亂的困擾。正面標示增加注意陽光和要求" 沒有UVA 保護",這要求應該對消費者有所幫助。在成份說明欄位上變得更是複雜,並且會佔去更多空間。因為標籤要求極小的尺寸,這大概將是一個困難挑戰。


 


新的PR應該成為全球性的標準,因為歐盟、日本、澳大利亞的規定,有極大的差異。


 


UVA的宣稱,FDA確實承認了對UVA耐光性的重要性。


這個部份不包含作為防曬商品的標示。


推廣幼兒等級往保護的描述,而非SPF值。


 


本作者的看法,希望將來所有的SPF值都能廢止,對建議規則內的一部份區域,FDA似乎覺得不合乎標準,拒絕改變申請表中2 mg/cm 2的量,改成為消費者實際使用的標準。


 


藉由使用相同數量為新在體內測試,FDA當局特別強調。結果不可能同時有""SPF值和""SPF值,但是趨向廢除這些數字是第一步。


 


最後,FDA對新UV過濾劑仍然未允許時間和範圍申請(TEA)。有些已經遞交超過五年了。惟有FDA快速地批准TEAs,才可以提供美國消費者最佳的陽光保護。PR繼續在美國朝UVA測試、標示和光穩定性方面邁進。只是沒有新的濾光劑,對於完成UVA最高的等級這將是挑戰。


 


 


附註: 


【最低皮膚發紅劑量(minimal erythema dose, MED)是使皮膚產生可看得到的發紅現象所需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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